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第一次修订稿)
第二条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 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而支付 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 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 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第一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