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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第二次修订稿)
SLCSLC(SZ:002106)2025-09-09 13:3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第二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二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计师事务 所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工作程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 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会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 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