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三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三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1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三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 |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 | --- | --- | --- | | |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 | | 织。 |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 | | (六)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 | 织。 | | | 联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公司及其 | (六)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 | | |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 | 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 | |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 | | | |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 | …… | …… | | 第四条 |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公司与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 | 公司与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