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 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