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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四次修订稿)
SLCSLC(SZ:002106)2025-09-09 13:3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四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四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强 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四名,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可在独立董事中配备公司业务所在行业方面的专家。 独立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