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恩康(301263) -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9月10日(星 期三)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韵雯律师、李德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 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