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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达药业(300558) -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2025年9月)

董事会议事规则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贝 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日常事务处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