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钢(600399) -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 及时、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 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 1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 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