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股份(603899) - 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