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600017) - 日照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联人、以及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 为其拆借资金、代其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 务提供情况下向其提供的资金,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