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楼新材(301160) -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 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