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纺织A(000045)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修订并实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市纺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