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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新材(600361)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 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 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2 1. 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