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富联(601138)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会杜律师事务所 NG&WCOL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 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8层 邮编:100020 18th Floor, East Tower,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 Dongsanhuan Zhonglu Chaov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R. China +86 10 5878 5588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其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¹(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富士康工业 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富士康工业互联网 股份有限公司 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