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友谊(000679) - 2025年友谊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目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后,现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致: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友谊(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昆、于晓荷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年9月15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