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友谊(000679)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四条 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可以依法向董事会授权,但不得将法 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董事会拟向其他治理主体转授 权的,应当事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 (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