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002616) -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长青(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邵芳、叶可安(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