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000589) -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州轮 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炜衡(贵阳)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的委托,指派刘慧颖、王康明青(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5年9 月15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 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