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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301222) -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陈育芳律师、 杨晨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在贵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油车港正阳西路 77 号)举行的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了审查,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