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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阳光(000608) -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YANG GUANGYANG GUANG(SZ:000608)2025-09-15 12:1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程彬律师、梁恒瑜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