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扬电子(301389)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 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第 230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隆扬电子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隆扬电子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 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荣婕、杨慧明、上海茂之 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 所持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 8 月 20 日更名为苏州德佑新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 问。 为本次交易,本所已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和 2025 年 7 月 25 日分别出具《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隆扬电 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