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600577) -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25】第 0134 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潘平、李辉(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的要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审议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所做的相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