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集团(600881) -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是 Dentons 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 致: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亚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年第八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年 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顾) 字[2025]第 296-1 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