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300429)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强力新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597 号 致: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常州强力电子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