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华珠宝(002731) -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916 第 001 号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萃华金银珠宝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赵程涛律师、冯宁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情况,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