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物流(601156) -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制定)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1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 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 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