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科(430718) -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和《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合肥高科""公司")的委托,指派马慧、张鲁权两位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5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8月28 日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了《合肥高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