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300207)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303 号 致: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欣旺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欣旺达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欣旺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 有效的《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 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欣旺达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欣 旺达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