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涛车业(30134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第四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 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独 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