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山(300313) - 股东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9月)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进行累积投票制。董事 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 东 会 累 积 投 票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 举的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