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603669)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 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定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 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 的事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