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300480) -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1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光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 2 (三) 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