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箭电子(301348)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 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