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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箭电子(301348)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 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 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