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电子(300726) -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 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 2025 年 8 月 28 日刊登于巨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