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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汉光(300847) -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 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易 结束时,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同类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船汉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