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达(002211)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虽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