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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达(002211)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9月)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 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