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达(00221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 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 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 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1 / 9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