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新材(600281) -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制订)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 障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 职原因。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 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或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 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