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股份(300772) - 股东会议事规则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 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股东 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