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莱克(30038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