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莱克(300382)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9月)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1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