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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000625)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2025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 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 1 司董事职务,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解除。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