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000701) -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9 月 26 日经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