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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年健康(002044)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 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