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谷捷(301581)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职责,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 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