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泵业(603757) -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连续,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