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谷捷(30158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 续聘、改聘,以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选聘其 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 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