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动力(600178) -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9月修订)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批准后生效)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独立董事行为,提高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 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 ...